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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中共大庆市中医医院委员会实践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 工作程序》的通知


中共大庆市中医医院委员会文件

 

庆中医党发〔2019〕18号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关于印发《中共大庆市中医医院委员会实践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工作程序》的通知

 

各党支部、各科室:

现将《中共大庆市中医医院委员会实践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工作程序的通知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 

 

中共大庆市中医医院委员会

  2019年7月8日

 

中共大庆市中医医院委员会实践监督执纪

“第一种形态”工作程序

 

为进一步强化医院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党组织对《中共大庆市中医医院委员会实践监督执纪“第一种形态”实施办法(试行》的贯彻执行,规范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的工作流程,结合实际,制定本工作程序。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医院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党组织应认真落实党内监督责任,严格按照《实施办法》第七条规定要求,分级分责开展“第一种形态”工作。纪检部门在履行监督责任时,可按其有关规定直接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处置相关问题线索。

第二条 严格履行审批程序,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时,应根据问题线索来源,填写《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审批表》,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。

第三条 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前,承办科室应重点了解问题线索的相关情况,组织科和人事科负责提供被反映人的基本信息、现实表现等详尽情况。

第二章 提醒谈话

第四条 提醒谈话适用于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1-4项和第二款所列情形且不需要核实,通过组织谈话对被谈话人进行早提醒、早预防,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生。

第五条 提醒谈话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:

1.经批准实施提醒谈话的,各承办科室负责确定谈话时间、地点,通知被谈话人参加谈话;

2.谈话时,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事由,提醒被谈话人在思想政治、履行职责、工作作风、遵纪守法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加强自律;被谈话人应作出表态;

3.记录人要如实填写《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谈话记录》,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。

第三章 约谈函询

第六条 约谈函询适用于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1-4项和第二款所列情形且需要核实,以约谈或函询的形式,向被反映人了解核实有关问题。

第七条 根据反映问题线索情况,选择合适的办理方式,反映问题涉及方面较多、内容繁杂的线索,一般进行约谈;对反映问题较为单一、内容明确或反映问题涉及的党员干部已退体、退职的,一般进行函询。如工作需要,约谈和函询两种方式也同时使用。

第八条 约谈函询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:

1.经批准实施约谈的,各承办科室负责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、地点;经批准实施函询的,各承办科室向被函询人所在党支部发送《关于作出书面说明的函》;

2.进行约谈的,谈话人向被谈话人说明谈话事由,记录人要如实填写《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谈话记录》,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。谈话后,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;

3.进行函询的,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,就函询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,书面说明材料由被函询人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,被函询人为党支部负责人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支部负责人,被函询人可直接发函回复;

4.约谈或函询后,对反映不属实,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,予以采信了结,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;问题轻微,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,采取提醒谈话、批评教育、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;反映问题比较具体,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,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,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;被反映人有违纪事实,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相应纪检部门处理。

第四章 批评教育

第九条 批评教育适用于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5-8项所列情形且情节显著轻微,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、指出问题,责令改进。

第十条 批评教育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:

1.经批准实施批评教育的,各承办科室负责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、地点;

2.谈话时,谈话人应向被谈话人说明批评教育事由,严肃指出问题,讲明问题的负面影响及危害;被谈话人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剖析,表明态度,并提出改进措施;

3.记录人要如实填写《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谈话记录》,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;

4.谈话后,被谈话人应当撰写书面检查材料。

第五章  诫勉谈话

第十一条 诫勉谈话适用于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5

—8项所列情形且情节轻微,对被谈话人进行谈话规诫,督促被谈话人认识错误、及时改正。

第十二条 诫勉谈话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:

1.经批准实施诫勉谈话的,各承办科室负责确定谈话时间、地点;向被谈话人发送《诚勉谈话通知书》;

2.诫勉谈话时,谈话人应当向被谈话人说明诫勉的事由,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;被谈话人应就诫勉事由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;允许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,提供有关材料;

3.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,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,进行批评和教育,并要求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;被谈话人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;

4.记录人要如实填写《运用“第一种形态”谈话记录》,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;

5.诫勉谈话后,下发《诫勉书》,要求被诫勉人撰写书面检查材料,经所在党支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有关部门;

 6.组织科应将诫勉谈话有关材料归入干部个人档案,作为考核、任免、奖惩的重要依据,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,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,6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。纪检监察室应将诫勉谈话有关材料归入党员干部个人廉政档案。

第六章 责令整改

第十三条 责令整改适用于《实施办法》第五条第一款5-8项所列情形,党组织或个人确有错误或违纪行为,通过责令纠正或停止违纪行为、责成退出违规违纪所得、限期完善相关制度等措施,督促其纠正整改。

第十四条 责令整改一般按如下程序进行:

1.经批准实施责令整改的,各承办科室负责向整改对象发送《责令整改通知书》,告知整改事项、完成时限等内容;

2.整改对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,将整改报告由所在党支部书记签字后上报;

3.做好跟踪回访工作,确保整改到位,对整改不及时、不到位的,应严肃问责。

第七章  附则

第十五条 凡是上级交办或转办的适用“第一种形态”问题线索,各承办科室处置完毕后,应于5个工作日内,将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反馈给原交办或转办单位,原件存档备查。

第十六条 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参照《实施办法》和本程序执行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被谈话人分别由组织科或所在科室组织实施(科级干部由组织科负责;一般干部职工由所在科室负责)。

第十七条 本程序由院党委负责解释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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